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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浩舟律师,专业法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920121026774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赵浩舟律师执业至今,先后代理多起案件,以其正直严谨的办案作风及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赵浩舟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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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来源:通江律师在线  作者:通江律师  时间:2014-06-10

  在船舶买卖中,卖方出售船舶之前有时会有租约存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船东可以转让租约的利益给买方,但租约下船东的义务不能转移给买方,除非买方和租家都同意。换言之,除非出租人先和承租人商谈同意出售船舶,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者有些期租合同中有明示条文允许船东在船舶租赁期间出售船舶。

  对于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直接应用。然而,《海商法》虽然要求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通知承租人,但并没有规定应当以何种方式通知以及未通知承租人的后果。

  在不动产买卖中,之所以要求通知承租人,是因为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而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买卖是否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船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买卖合同应该仍然有效,只是出租人对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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