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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浩舟律师,专业法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920121026774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赵浩舟律师执业至今,先后代理多起案件,以其正直严谨的办案作风及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赵浩舟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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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融资租赁物的物权?

来源:通江律师在线  作者:通江律师  时间:2014-06-10

  导读: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产物,所谓“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4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权益,大概就是所谓的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包含在其中。出租人拥有处分权的权益,大概就是所谓的法律所有权。

  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交易,出租人拥有物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其实这只是一种通俗的用语,并没有完全地表达融资租赁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的归属。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 后这个问题开始突出,增值税转型后因为发票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因为所有的权益都是围绕着租赁物的物权设立的。

  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交付”成为物权设立的关键。

  2、《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租赁物要涉及设立和转让问题,因此这条法规也非常重要。

  3、对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因现在的司法实践并不支持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

  知识总结:出租人在租赁物的物权上,实质上在合同设立阶段就剩下“处分权”了。而且这个权力一定要建立在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办理动产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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