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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浩舟律师,专业法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920121026774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赵浩舟律师执业至今,先后代理多起案件,以其正直严谨的办案作风及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赵浩舟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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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应成为法定从轻情节

来源:通江律师在线  作者:通江律师  时间:2014-06-10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规定犯罪以后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通常说的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首先,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坦白从宽”很容易成为一种诱供的手段。将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够对获取口供起规范作用。在审判阶段,坦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完全依靠法官的经验,造成量刑的不统一。将酌定情节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加统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过鼓励、引导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使其切身体会到国家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进程,尽快回归社会。

  其次,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司法机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列为法定从轻情节,而自首规定范围较窄,条件限制较严,尤其是主动投案这一点,使很多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增强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出庭压力和审判压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就要尽可能多地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而前提条件则是被告人认罪。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认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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