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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浩舟律师,专业法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920121026774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赵浩舟律师执业至今,先后代理多起案件,以其正直严谨的办案作风及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赵浩舟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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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摔死谁赔偿 法院调解析责任

来源:通江律师在线  作者:通江律师  时间:2014-06-10

  谢某将其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雇请邹某等人帮忙干活。2013年6月21日下午,邹某不慎从脚手架摔落致伤,经清流县医院、三明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医疗费计50000余元。清流县长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多次召集邹某之子和谢某、李某等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能成功。同年8月,邹某之子起诉至清流法院,要求李某、谢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8万余元。

  清流法院承办法官亲自到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向证人调查,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为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到长校镇司法所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四次,抓住当事人之间乡里乡亲、有的还是亲戚的关键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天理、人情三方面入手做工作,本案终于调解结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

  农村修建房屋或装修,都只有口头承包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承包方往往雇请若干人,雇员受伤谁的责任?谁承担赔偿责任?在农村中往往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本案中,李某雇请邹某干活并支付报酬的行为符合雇佣关系法律特征,同时李某不具备房屋建筑的相应资质,又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致使雇员邹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谢某由于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且将住宅建筑工作交由无资质的人员承建,存在选任过失责任,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在施工活动中疏忽安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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